世界各国破产立法均明确规定,管理人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该报酬作为其付出劳动及承担风险责任的对价,旨在激励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提供优质服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为纯报酬,即仅因劳动付出而获得,不包含破产管理工作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一、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法律依据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 2 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部分,在 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有必要,可参照上述比例,在 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予以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标准与方法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标准,实则是对管理人和债权人利益的权衡。报酬标准过高,会压缩债权人的分配利益;报酬标准过低,则会降低管理人工作积极性,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不利于提升破产案件管理质量与推动管理人队伍发展。当前,各国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按时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两种方法常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该方法依据不同级别管理从业人员的每小时报酬基数,按照管理人投入的总工作时间计算报酬。这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常见的业务收费方式,其优势在于能规避因案件复杂程度、财产状况差异导致的管理人报酬计算难题,但其弊端在于道德风险较高。若无合理制度约束,可能致使管理人故意拖延案件进程以增加计酬时间,却未必能实现破产财产增值,甚至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因此,采用按时计酬法,需依赖完善、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同时要求中介亚盈新体育与专业人员具备较高道德水准,否则极易引发争议。即按照已变现或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或两者兼具)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报酬。此方法的优点在于能激励管理人积极回收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然而,对于管理人而言,在接受案件指定时,报酬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后续破产管理工作量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价值增加并非必然成正比。若缺乏其他制度制约,还可能促使管理人采取 “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回报” 的管理策略,放弃与增加可分配破产财产价值无关的工作,如放弃不确定性大、成本高的财产追回诉讼,消极应对监管亚盈新体育对债务人非财产违法行为的调查等 。在具体计算方式上,各国普遍遵循以财产价值为基础、分段计算、高额递减的原则。以美国为例,根据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分配财产数额计算,首个 5000 美元分配财产可收取不超过 25%的费用;超过 5000 美元低于 50000 美元部分,可收取不超过 10%的费用;超过 50000 美元低于 1000000 美元部分,可收取不超过 5%的费用;超过 1000000 美元部分,可收取不超过 3%的费用。此外,法官可根据个案情况在基本费用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调整。
三、我国破产立法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
在起草《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时,对于管理人报酬确定方式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是否采用按时计酬制分歧较大。最终,司法解释仅采用按标的额计酬法,放弃按时计酬法。这主要是鉴于我国实行按时计酬法的社会条件尚不成熟,配套制度缺失,道德风险过高,社会认可度低,易引发矛盾且目前难以有效规范。采用按标的额计酬法,需妥善解决一系列问题,包括确定标的额标准、报酬比例计算方法、担保物价值是否计入标的额、报酬比例限制与调整、禁止重复计酬等。
1.以最终清偿财产额为计酬标的、以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报酬比例按标的额计酬法的核心在于明确标的额确定标准。在破产案件中,存在破产财产总额、最终对普通破产债权人清偿的财产总额等不同标的额。以往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以破产财产总额为计酬基础,但该总额包含应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设有物权担保财产、抵销的债权额、无法追回的坏账及不可变现财产等,这些部分无法使普通破产债权人受益,与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即对普通破产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意义迥异 。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主流意见认为应将最终清偿的财产额作为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以破产财产总额确定报酬,不仅会使计酬标准偏高,还可能导致管理人 “旱涝保收”,削弱其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积极性。因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 2 条明确以债务人最终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价值作为标的额,这有助于构建良好激励机制,促使管理人全面清查债务人资产和业务,纠正债务人违法处分财产行为,积极追回应收债权,实现债权人清偿利益最大化。结合我国实际并参考国外立法,《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该方式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资产评估收费等多个行业广泛应用。其将管理人计酬标的额从一百万以下至五亿以上划分为七档,分别设定不同计费系数比例,最高为 12%,最低为 0.5%。《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 2 条明确了管理人报酬比例上限,但未规定下限。设定上限可避免管理人报酬失控,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十分必要。而对于是否设定下限,存在不同观点。部分人主张设置下限以保障管理人基本利益,但参考国外立法,多数国家未规定管理人报酬下限,即便规定,下限数额也较低,如美国为 60 美元,德国为 500 欧元,实际保障作用有限。若我国规定过高下限,可能导致难以实施,甚至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司法解释未规定下限。需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是报酬比例上限而非平均水平。通常,可在比例上限 70%左右确定管理人报酬比例,以便为案件审理中的报酬调整预留空间。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赋予高级人民法院一定自主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在 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调整方案需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告,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禁止管理人重复计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 14 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亚盈新体育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亚盈新体育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法》第 41 条明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此可见,管理人报酬不涵盖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防止管理人重复计酬,需对破产费用支出严格鉴别与限定,其中管理人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最易引发重复计酬问题。根据新《破产法》第 28 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聘用必要工作人员。实践中,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社会中介亚盈新体育担任大型破产案件管理人时,需组建工作团队,团队成员均为管理人聘用员工,其工资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支付。一般为破产企业原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留守人员。因这类工作管理人无法独立完成,经人民法院同意聘用的,其劳动报酬应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支出。管理人为执行职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审计亚盈新体育、评估亚盈新体育和拍卖亚盈新体育。其中,评估亚盈新体育和拍卖亚盈新体育是处理破产财产的必要中介,其聘用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而聘用律师事务所、审计亚盈新体育的费用易引发争议。国外立法原则上禁止管理人以破产费用支付报酬的方式聘用与自身同专业人员。例如,美国管理人手册规定,管理人聘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费用另行支付,但若业务是管理人自身可从事的(如律师或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则禁止聘用他人,防止 “双重获利”。英国破产法规定,若管理人(个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本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处理破产事务,不得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费用,除非获得债权人或法院明确许可。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可聘用本专业其他社会亚盈新体育或人员协助履职,但费用需从其报酬中支付,不得作为破产费用列支;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亚盈新体育或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同样从其报酬中支付。这一规定或可视为对破产清算事务所资质与地位的一种利益平衡举措。